恰當的漁藥施用方法不能忽略或者掉以輕心,否則藥錢花了魚病也沒治好! |
出處:水花魚 作者:劉文俊 水產養殖網 2020-11-28 09:02:00 |
當魚病發生后,雖然診斷病種和選擇藥物是相當至關重要的,但是,如果在用藥方面出了問題,有時也會前功盡棄,所以, 恰當的漁藥施用方略(使用方法)也不能忽略或者掉以輕心,否則,藥錢花了魚病也沒治好! 要想藥到病除,即使認準了病用對了藥,還須做到 " 準確診斷病種+選擇精準有效的藥物+正確的用藥方法" 。本文僅就“恰當的施藥方略"作一簡單梳理僅供參考!
一、施藥時間
1、通常情況下,當日死亡數量達到了養殖群體的0.1%以上時(零星極少數死亡有時屬淘汰性死亡,可忽略),就應進行施藥治療。
2、施藥時間一般選擇在晴天上午11時前(一般為9:00~11:00)或下午3時后(一般為15:00~17:00)施藥。
二、最適施藥時間的確定應考慮的三個方面
1、漁藥理化性質
多數漁藥在遍灑施藥過程中都要消耗水體中的氧氣,因而不宜在傍晚或夜間用藥,某些有氧釋放的漁藥除外(比如增氧劑的過氧化鈣、雙氧水等),外用殺蟲劑不宜在清晨(特定殺蟲除外)或陰雨天給藥,因為此時殺蟲容易造成水體及魚類缺氧浮頭,甚至泛池。但非治不可的除外,比如連綿陰雨又恰逢病情危重之際,必須及時用藥救治,否則暴發惡化不可挽救,此時用藥后開啟增氧機即可。
2、天氣情況
池塘潑灑漁藥,宜在上午或下午施用,避開中午陽光直射(指夏天)和傍晚太陽落坡的時間,以免影響藥效。魚塘缺氧、魚浮頭或浮頭剛結束時不應潑灑藥物,因為容易引起死亡事故。如果池塘安有增氧機,潑灑漁藥后最好適時開動增氧機。用藥時要注意溫度、鹽度的變化。通常藥物的用量是指水溫20℃時的基礎用量。
3、環境因素
常用殺菌劑和殺蟲劑的藥效隨水溫的升高而增強,一些殺蟲劑的毒副作用也會隨水溫的升高而增強。如硫酸銅在35℃時全池潑灑就很容易造成中毒,應盡量避免高溫用藥。
對于逆溫性的漁藥,如菊酯類殺蟲劑,更不宜在較高的溫度下使用。有些漁藥對光線較敏感,見光后易揮發、分解失效,如高錳酸鉀、二氧化氯、碘制劑等,因而不宜在中午光照較強時使用。
三、選擇給藥途徑時應考慮的四個因素
1、患病動物的生理、病理狀況
對于患病嚴重的魚池,病魚停止攝食或很少攝食時,應選擇全池遍灑、浸泡法等給藥方法,使用投喂法(內服法、下同)一般無效;一些體表患有潰瘍、傷口感染等病灶的,特別是親魚、龜、鱉、蛙類,可用涂抹法給藥。
2、病原體的種類
由細菌、病毒和體內寄生蟲引起的魚病,可用口服法、掛袋(簍)法、全池遍灑法、浸泡法給藥;由體表寄生蟲引起的魚病,可用全池遍灑法、浸泡法給藥。
3、藥物的理化性質與類型
不同藥物的水溶性不同,除殺蟲藥物外,能溶于水或經少量溶媒處理后就能溶于水的藥物,可采取拌餌口服投喂法、全池遍灑法、浸泡法、掛袋(簍)法;殺蟲類藥物可用全池遍灑、浸泡法、掛袋(簍)法;疫苗、親魚催產激素的使用可采用注射法(疫苗還可根據免疫對象選用浸泡法、噴霧法甚至口服法)。
4、水產動物生態習性
甲殼類動物(如蝦蟹等)在蛻殼過程中和剛蛻殼后的動物體質較弱,一般不宜用藥,尤其對毒性大的漁藥,如硫酸銅、福爾馬林等更應慎用。
對于帶有“包殼”保護層的小瓜蟲、粘孢子蟲和錨頭蚤之類的蟲害,最好在它們生活周期中的尚未依附寄主時或者離開寄生、活動在自然水體的生存階段用藥最好,因為這個時候是它們的藥物敏感時期,才有更有較好的殺滅作用。
在混養池塘中使用漁藥時,不僅要注意患病對象的安全性,同時也要考慮選擇的藥物對未患病的種類是否安全。另外,還要注意不同養殖種類、年齡和生長階段的水生動物對漁藥敏感的差異性。
四、不同的施藥方法的治療目的
(1)口服法(內服法)只適用于提前預防、魚病前期尚能吃食以及內臟器官魚病治療和病后恢復階段。用藥前應停食1~2天,使養殖動物處于饑餓狀態或半饑餓狀態,以便其最大限度地攝食藥餌。投喂藥物餌料時,每次的投喂量應考慮同水體中可能攝食餌料的混養品種,但投飼量要適中,避免剩余。
(2)遍灑法(潑灑法)用于殺滅體表、鰓部及水中的病原體,通常在養殖池、器具消毒、殺滅敵害生物、苗種培育階段使用,但用藥量較大,使用不慎時也容易發生中毒死亡事故。潑灑藥物應先喂食后給藥,不宜在給藥時同時投餌,否則將影響水生動物攝食,掛袋方法除外;瘜W藥品配制一般應選用木質、塑料或陶瓷容器。如發現用藥后有異常反應時,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比如添加新水、開機增氧等。目前可用噴霧器噴灑替代手工潑灑。
(3)浸泡法用來殺滅養殖動物體表及魚鰓的病原體,一般只作轉池或運輸前后的預防消毒用,但不能殺滅水體中的病原體,浸泡法較易損傷魚體,對浸泡時間應視水溫、患病體忍受度及漁藥使用說明書等靈活掌握,由于浸泡時養殖動物的密度一般較大,浸泡的時間較長時要充氣增氧。
(4)注射法對細菌性、病毒性魚病都可防治,適用數量少又珍貴的種類,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親本魚病防治;注射法費工費時,特別是在魚體小且數量又多的情況下一般不宜采用,注射疫苗除外。注射法應先配制好注射藥物,注射用具也應預先消毒,注射藥物時要準確、快速、勿使患病水生生物受傷。
(5)涂抹法主要用于某些魚、蛙、鱉等養殖動物,皮膚潰瘍病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傷等體表病灶的處理。
(6)掛簍(袋)法用于魚群攝食時殺滅其體表和魚鰓的病原體,常用于預防或病情較輕時的治療,掛簍(袋)法對病原體殺滅不徹底。懸掛所用的袋(簍)應置于養殖對象經常出沒的場所區域或“魚道”,如食臺、塘邊上風處等,懸掛所用漁藥的總量不應超過該漁藥全池潑灑的劑量。
五、療程的確定
1、療程長短應視病情的輕重和病程的緩急以及漁藥的作用及其在體內的代謝過程而定。對于病情重、持續時間長的魚病一定要有足夠的療程,一個療程結束后,應視具體的病情決定是否追加療程,過早停藥不僅會導致魚病的治療不徹底,而且還會使病原體產生抗藥性。
2、一般來說,抗生素類漁藥的療程為5~7天;殺蟲類漁藥療程為2~3天,但不同的藥物、不同的養殖對象和所針對的不同的病原體其療程各不相同,一般連續用藥5天左右為一個療程。
3、如果一時找不到適用的漁藥并且病情頑固久治不愈,如果再繼續用藥后其養殖效益分析可能處于虧損狀態,全面權衡后也可以放棄治療,比如魚類傷得過重無法救治此時應考慮停藥。如果魚類已達上市個體的可以出塘賣魚,或者只采用通過調節池塘理化狀況(比如施用微生物制劑、生石灰等)的低成本消極方法來控制魚病的蔓延。除非改用其他漁藥后,養殖效益在盈虧平衡點之上仍可繼續盡力施治。
(綜合資料編寫: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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